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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45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光临。

10:44:06 一场发布会安排两项重大内容,在我省是没有先例的。因此,请与会媒体在报道时要兼顾两个方面内容,报清楚、报明白、报充分。特别是大众日报、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等省直主要媒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宣传报道,要围绕发布会主题在重要版面和重要时段予以集中、重点报道,同时要根据自身优势和特点,采取适当方式对我省实施这两大举措的后续情况进行跟踪采访和深入报道。

10:42:21 如果没有其它问题,我再强调一下此次新闻发布会的宣传报道。《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地方法规,是我省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为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供法律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与社会生产和百姓生活紧密相连。

10:19:09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请提问记者先通报所在新闻机构,提问时尽量简洁明了。

10:18:12 《办法》、《通告》的有关情况就发布到这里,谢谢大家!

10:17:54 四是开展执法检查。省政府计划在今年6、7月份组织环保、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联合对全省违法生产、销售、消费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及单位进行一次执法检查,查处非法设立的CFCs和哈龙生产和消费项目,并对违法者进行严肃处罚。

10:17:42 三是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公众可通过12369举报热线,对CFCs和哈龙的非法生产、非法消费、非法贸易行为进行举报。

10:17:21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将对使用、消费CFCs和哈龙项目进行排查;对重点淘汰企业加强检查、调度,督促其加快淘汰进程,坚决杜绝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和使用回潮现象发生,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淘汰任务。

10:17:08 一是加大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普及科普知识,提高全民保护臭氧层意识。省环保局已在山东环境网站设立了 “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专题”。加强对环保部门和有关行业的培训。

10:16:53 为落实《通告》,应采取如下措施:

10:16:55 3、自今年7月1日起,实行在用CFCs为制冷剂产品的维修、报废领域控制的禁令。具备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空调、工商制冷、建筑中央空调维修资格的单位,必须配备CFCs回收设备并在维修时对CFCs进行回收。在维修活动中不得随意将氟里昂类制冷剂排入大气,不得将氟里昂类制冷剂用于冲洗和泄漏检测。维修已经替代了CFCs类制冷剂的设备时,不得重新使用CFCs类制冷剂。

10:15:49 2、自今年3月1日起,实行CFCs和哈龙销售、消费领域控制的禁令。禁止生产、销售含CFCs的冰箱、冰柜、家用空调、汽车、工商制冷机组等产品及其相关产品;政府不得采购含CFCs的产品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FCs的产品。

10:14:39 1、从 今年2月10日起,实行CFCs和哈龙生产领域淘汰的禁令。禁止新建生产、使用CFCs和哈龙的生产设施;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四氯化碳单产装置和副产四氯化碳项目,已有的要进行无害化转换;禁止使用四氯化碳作为清洗剂;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CFCs和哈龙1211灭火器、灭火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禁止在国家规定的非必要场所再配置哈龙灭火器和哈龙灭火系统。

10:14:14 《通告》以禁令形式,对CFCs和哈龙加速淘汰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10:13:51 《通告》以禁令的形式分时限对CFCs和哈龙在生产、销售和消费领域的淘汰做出严格规定;对在用CFCs为制冷剂产品的维修和报废过程中,进行CFCs的回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用于维修和必要用途的CFCs的生产、储存和销售,要向当地政府环保部门申报登记的规定;对违反《通告》的非法生产、销售和消费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10:13:14 为此,省里成立了由省环保局为组长单位,省发改委、经贸委、科技厅、公安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工商局、技术监督局8 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山东省保护臭氧层领导小组,召开了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今年2月10日,省政府发布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通告》是我省保护臭氧层行动的重要文件,树立了我省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良好国际形象。

10:12:50 为推进履行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山东省政府于2005年9月加入了国家“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创建臭氧层友好省”倡议行动,签订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倡议书,承诺提前1年,即在2006年7月1日前淘汰CFCs(全氯氟烃)和哈龙(全溴氟烃)两大类消耗臭氧层物质。

10:12:31 山东省政府高度重视保护臭氧层、履行国际环境公约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快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知》、《山东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制冷剂实施办法》等规定,省环保局召开了有关行业淘汰会议。截至2005年底,我省已有30多个项目完成了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目标,其它15个淘汰项目也已列入国际多边基金赠款淘汰实施计划,目前正在实施。

10:12:21 1993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 制定了消防、化工等12个行业的整体淘汰计划,在全国各行业全面启动了大规模的淘汰活动。

10:12:04 臭氧层是地球生命的保护伞,保护臭氧层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1年加入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的国际公约。

10:11:44 二、《通告》的有关情况

10:10:16 本月15日至25日,省政府成立了9个组,对全省17个市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对这次查处的建设项目,进一步核实后将根据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10:10:07 三是规范环评程序,严格依法审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制度,加大环境信息的发布,建立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四是加大环境监管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0:09:26 二是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环评质量。定期公布环评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不断提高环评队伍的素质。

10:08:39 当前,实施好《办法》应做好如下重点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也请今天到会的各位记者加大对《办法》的宣传报道。二是加强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环评质量。定期公布环评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不断提高环评队伍的素质。三是规范环评程序,严格依法审批。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制度,加大环境信息的发布,建立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四是加大环境监管的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0:08:16 此外,《办法》在规划环评的落实措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的原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后评价、规制政府及其他行政机关违法干预环评工作等方面都有所创新。

10:07:39 第六,增加了未批先建已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并已建成投产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10:06:33 第五,强化了对环评中介机构的监督机制。《办法》明确规定环评中介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的提出评价意见,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对环评中介机构的业务考核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监督;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环评中介机构业务质量监督;并明确规定了环评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06:01 第四,细化了公众参与程序。《环评法》中规定的公众参与制度比较原则,《办法》对公众参与的方式、范围、组织者等方面作了细化,如在《环评法》规定的论证会、听证会的基础上,增加了问卷调查、公告等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取增强了操作性,使公众可以有效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05:41 第三,明确了审批权限。除对省环保局审批权限作出界定外,还明确规定对化学原料、制浆造纸、石油化工、酒精生产、染料、农药、印染、造船拆船、电镀、淀粉制造及深加工、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者涉及环境敏感区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由设区的市以上环保部门审批;设区的市和县级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10:05:14 第二,规范了区域环评。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域开发对环境影响越来越大。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等区域的环评工作,《办法》对开展区域环评的范围、内容、程序和完成时限等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建成,但未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10:05:00 第一,规定了规划环评的范围。《办法》有两项创新,一是对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和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二是依据《环评法》,《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需要进行环评的范围做了规定。

10:04:47 该《办法》对环境影响评价中的规划环评、区域环评、建设项目分级审批、公众参与、环评中介机构约束、未批先建的处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体现了鲜明的山东特色,很多条款有所创新。

10:04:20 在实施《环评法》的过程中,由于《环评法》有些规定比较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补充和细化。对此,我省于2004年将《办法》列为立法调研项目,经过两年的努力工作,2005年11月25日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10:04:15 我省于1980年开始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目前,基本形成了较完整的技术和管理体系。近年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采取一系列措施,推进山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0:03: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从项目环评扩展到规划环评,重大突破就是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划在审批之前,必须进行环评,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的一项重要制度。

10:03:31 所谓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0:03:23 一、《办法》的有关情况

10:03:08 根据省政府新闻办的安排,今天,就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今年2月10日省政府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的有关情况,向媒体作简要通报。

10:02:51 各位来宾,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

10:01:29 首先请省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光和先生介绍《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有关情况。

10:00:57 出席今天发布会并在主席台就座的有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张德宽先生,省环保局副局长张波先生,省环保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光和先生,省环保局副局长车纯滨先生。

10:00:28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正式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已于2月10日公布并即将实施。今天,我们专门邀请省环保局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9:59:56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记者朋友们,大家上午好!

9:59:18 主持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是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刘保聚。

9:56:07《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通告》新闻发布会将于2006年2月28日上午10:00  南郊宾馆俱乐部四楼小礼堂正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