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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拆迁实施新条例:不得以暴力手段强迫搬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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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dnews.com.cn 2006-11-19 8:51:48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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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济南11月18日电(记者 吕福明)将于12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
据了解,山东最新修订的拆迁管理条例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除强调不得以暴力手段强迫搬迁外,重点在拆迁计划管理、拆迁程序、拆迁许可、补偿标准、拆迁评估、集体土地拆迁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如,新条例明确规定,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为了确保新修订的拆迁管理条例入耳入脑,山东要求各地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新条例的轮训,要求培训上岗率达到100%。
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山东省城镇房屋拆迁372万平方米,与上年同期基本持平,拆迁安置工作基本做到了"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山东省建设厅一位负责人近日表示,近期对已完成审批的拆迁项目,必须做到政策不到位不拆,思想工作做不通不拆,拆迁安置房不落实不拆,努力缓解拆迁安置矛盾。 责任编辑:张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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