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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莱城区法院 点击2005年莱城八大刑事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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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dnews.com.cn 2006-1-14 11:24:31 来源:莱芜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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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莱城区人民法按照上级党委的部署和上级法院的要求,继续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重点打击了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盗窃、抢夺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严惩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一年来,全院共受理刑事案件336件,审结336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李某等三人 虚报注册资本案 案情回放:李某、王某、罗某与吕某(另案处理)于2004年在没有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成立了山东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在全省各市区设立33个分公司和商务中心,收取加盟费及佣金1550万元。2004年,因经营管理不善,该公司倒闭,造成损失320万元。上述三人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分别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和5万元罚金。 法官警示:这是一起新型案件。被告人通过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给全市乃至全省消费者造成了巨大损失,影响力较大。“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古老谚语,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经济中,尤其实用。 苏某父子 非法行医案 案情回放:2005年5月,一患者到苏某所开办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药店就诊,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诊断该患者患“感冒”,并不经过做皮试,为患者静脉注射头孢唑啉钠等药品,在患者出现过敏反应后,被告人多次注射盐酸肾上腺素试图给予抢救。最终,经抢救无效,患者当场死亡。苏某某、苏某犯非法行医罪,分别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和三年缓刑5年刑期,并处2万元、5千元的罚金。 法官警示:非法行医,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危害百姓生命健康。因此,治理非法行医,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理顺卫生、药监、工商、公安等政府各部门之间关系,建立起综合性执法机制;另一方面,则要进一步加快医疗卫生体制等相关领域的改革,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让非法行医无立足之地。 边某、刘某、李某 滥伐林木案 案情回放:2002年11月份,某村经某林业局许可,以招标方式采伐该村河边树木,采伐时间定于一个月。在多次招标无果后,2003年1月,刘某、李某、边某取得了采伐权,雇人对河边的树木进行了采伐,造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约160立方米。三人均构成滥伐林木罪,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刘某、李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警示:如果一个人偷了盒火柴,大家认为他很讨厌,但砍了棵树,大家并不觉得什么,其实,一棵树能做多少火柴!这就是因为许多人对保护林木还没有法的概念,许多人认为滥伐林木“民愤小”,正因为如此,造成目前这种林木乱砍盗伐严重的突出问题。该案的判决,无疑将起到判决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赵某等七人 聚众斗殴案 案情回放:2005年3月的一天晚上,赵某等五人到某火锅城吃饭时,被告人李某因琐事将该火锅城内的啤酒瓶摔碎,并伙同其他人殴打了该店职工。火锅城职工魏某闻讯后,领人持铁棍、啤酒瓶等工具,追打上述五人,双方发生械斗,造成多人受伤,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构成聚众斗殴罪。分别被判处三到二年有期徒刑,宣告五到二年的缓刑。 法官警示:许多人认为,为朋友两肋插刀,值得!但要知道,一时的义气用事,往往是缺少理智思考的,更谈不到什么友谊和法律了。应当说义气、友谊和法律是从低向高,由浅入深的发展过程。要在友谊的根基上,讲义气、重法律,避免因一时义气而触犯法律,让朋友、家人叹惜! 张某妨害公务案 案情回放:2002年7月,某村集体所有的树木被人砍伐,派出所经查怀疑是某村村民张某某(已被判刑)所为。派出所干警带领民警和联防队员到该村依法对张某某进行传唤,张某某拒绝接受传唤,当民警对其进行强制传唤时,张某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民警 并以装死相威胁。该村村民张某伙同其他人员对派出所干警进行了长时间的围攻,并对部分民警进行了殴打,造成不同程度伤害。张某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警示:引发此类案件的根本原因是部分群众的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经过长期的法制教育,我们群众的法制观念有了大幅度提高,但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群众的法制观念还是相对滞后,当他们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希望通过自己的行为来“私力救济”,而很少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保护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去考虑问题。而且,在他们之中还存在着“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当他们身处众人 之中时,彼此之间的一体感增加,盲从感增强,认为恃众无恐、法不责众,“要抓也不会抓我一个人”、“这么多人不可能同时处罚”,存在侥幸心理,殊不知,这样害人又害己。 利用邪教组织 破坏法律实施案 案情回放:自2002年以来,被告人王某、庞某等人在某村出租房内,印刷法轮功书刊1万余册、传单4.2万余份、反动条幅400余条、标语500余份、磁带、影碟140余盘,并到联系点散发、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人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王某获刑七年,庞某获刑六年。 法官警示:“法轮功”邪教组织给人民造成的危害是触目惊心的。此案的审结进一步说明,我们与“法轮功”的斗争不仅是一场严肃的思想政治斗争,也是一场法治与反法治的斗争,必须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惩治其违法犯罪行为。 周某等四人盗窃案 案情回放:自2002年至2004年,被告人周某、赵某、曹某和白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窜至莱城区苗山镇见马等10余村,采取破墙入户等方式盗窃农户、村集体大量的家畜、农产品、农业机械及生活用品,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其中犯罪人周某参与作案35起,涉案标的物价值54000余元,赵某参与作案19起,涉案标的物价值20000余元,曹某参与作案15起,涉案标的物价值17900元,白某参与作案1起,涉案标的物价值3700元。周某、赵某、曹某和白某四人分别被判处9年、5年和1年不等刑期。 法官警示:随着这个疯狂盗窃团伙成员的一一落网,我们在喜悦的同时,也感到心里沉甸甸的。正是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安全防范的漠视,才导致周某等人在歧路上越走越“得意”:许多单位安全意识较差,夜间安全防范形同虚设,给了犯罪嫌疑人以可乘之机;部分群众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意识不强。周某等人在短时间内就迅速暴富,周围的一些人见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如果能早一天把这些情况反映到公安机关,周某等人就会早一天落入法网;有些人在利益面前,忘了原则,助长了犯罪。以周为首的盗窃团伙窃来的大量物品,大都以低价倾销,而那些收赃者竟不问问是从哪里来的,只要有钱赚,他们照单全收。多行不义必自毙!但是怎样减少类似的案件的再次发生,似乎更值得人们去思考。 王某、吕某抢劫案 案情回放:被告人王某、吕某二人均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2003年10月的一天,二人窜至某校院内,在学生宿舍楼内采用暴力威胁、搜身等手段对多名学生进行了抢劫。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吕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警示:校园犯罪的疑犯以无业人员和在校学生为主,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占了63%,这一比例比其他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犯罪比例高出10余倍;校园犯罪的暴力性倾向相当明显,主要是抢劫、伤害,强奸、杀人等;而犯罪的动机大多出于贪图享乐或逞强好胜,犯罪手段大多数是模仿不良影视作品中的盗、抢做法。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归纳起来不外乎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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