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不少农村打工者陆续进城。连日来多位进城务工者致电询问,到单位打工,工资还没挣到手,厂方却收了他们的身份证,并要求先交纳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情况是否合理。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有关部门。
昨天上午,昌乐县白塔镇王女士反映说,2月5日她随村里几个姐妹一起到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一家服装厂打工。谁知刚一上班,工厂的老板就将她们的身份证收了去,说是代为保管,并要她们每人交500元钱的押金。因为王女士没有钱交押金,老板便同意缓收,500元钱从她以后的工资中扣除。老板还说,收身份证、收押金没有别的意思,主要是怕她们干不了几天就走人。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工厂以害怕打工者“半路溜号”为由收打工者的身份证和押金显然不妥当,国家有关部门早已明文规定,严禁任何企业和招工部门在录用职工时向刚入厂的打工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他们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该工作人员提醒打工者,外出打工求职若遭遇类似的情况,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记者 张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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