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挂牌信息等内容在山东省产权交易网上公告后,引起不少企业竞买者的关注。
□本报记者 朱丽娜 颜潇 实习生 原英群/文 赵刚/图
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方面,要求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场交易。当时,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健全,存在政府审批定向转让的问题。但由于市场不完善,产权交易中心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国企改制在进场交易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弊端。今年起,我省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产权市场只能作为交易平台,而不再参与实际交易行为。
然而,不少人提出疑问,目前我国推行的是由中央、省、市三级国资委分别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的制度,但不少地方的国资委通常只直接管辖当地的大中型国有企业,相当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管辖及处置权,依旧掌握在相关行政部门或区、县政府机构手中。如何保证国有产权交易进场?进场交易能否避免定向转让可能带来的商业贿赂等问题?日前,记者就此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公开征集:能否让“买家”公平竞争
定向转让有可能导致国有产权低价处置,或产权交易双方可能通过内外勾结、压价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其弊端显而易见,后果也比较严重。
对此,我市的做法又是怎样的?记者前往市国资委采访时,产权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有了新的变革,取消原来定向协议转让、进场公示的方式,改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挂牌交易,公开征集拟受让方。这使得国资产权交易的过程更‘阳光’,也给拟进入国资产权交易市场的‘买家’们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据介绍,国有资产在进入产权市场后,通过公开挂牌交易及时向社会发布交易信息,公开征集“买家”,从而避免了可能因“暗箱操作”而产生的商业贿赂行为。为了让更多的“买家”了解信息,挂牌期限不少于20个工作日。挂牌期满,如果只征集到一个拟受让方,将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产权;如果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拟受让方,将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竞投、拍卖或招标的方式确定受让方。
采取招标方式确定“买家”时,省产权交易中心还要组织专家对拟受让方进行条件审查。专家组在审查时,既要考虑到保持有关政策的连续性、企业经营现状、将来的发展规划等,又要与政府的要求相当。评标规则包括职工队伍安置、企业未来发展、价格等综合因素,然后从中选择一个最优受让方。
据了解,目前我市几个改制企业,由于征集到的受让方只有一家,所以都采取了协议转让的方式。同样是协议转让,但是从定向协议到公开征集,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为愿意参与竞买的“买家”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
据市国资委工作人员介绍,自今年起,对国资产权交易有兴趣的“买家”,均可从网上投标,操作程序将更透明,机会更均等。 挂牌交易:能否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底价是如何确定的?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能否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呢?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底价的确定,可以确保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资产价值不‘缩水 ’。”市国资委工作人员说。
据了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底价由批准改制的审批机关确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产权的市场价格、转让标的企业资产及负债结构、职工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盈利能力、特许经营权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底价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通过公开挂牌的形式,可以在底价的基础上,发现国有产权的潜在价值。“公开挂牌交易的目的是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来发现买主、发现价格,实现国有产权的增值,防止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周波这样说。
同时,为防止不良资金进入国资产权交易市场,尤其是防止在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企业高管人员虚假出资,甚至“左手握右手”,以企业自有资金收购企业,从而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有关方面规定,进入产权市场的受让方必须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
对此,市国资委工作人员介绍说,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交易鉴证:一纸证书能否有效杜绝场外交易
有关资料表明,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大多发生在场外交易中。如何防止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生“有市无场、有场无市、场外交易”等现象,有效避免国有资产在暗箱操作中流失呢?
“一个小本就能解决不少问题。”市国资委工作人员所说的“小本”,指的是产权交易凭证。据了解,目前,所有国有资产交易,都必须严格按照审计评估、报请批准、产权登记、挂牌公告、咨询洽谈、公开竞价、签约成交、结算交割、交易鉴证和变更登记等程序进行。从国有资产交易的实践来看,都基本确立了进场交易、公告信息、挂牌竞价等原则。具体方式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在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其中一道关就是要进行“交易鉴证”。有关部门规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全部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结算交割,然后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作为国有产权变更为其他产权的必要执件,相关部门见到产权交易凭证,才能给予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这种做法的最终目的,就是用这一纸证书,尽最大可能地约束国资产权交易,使其更公开、更透明。 责任追究机制:能否根本解决“监管缺位”问题
产权交易进场后,能否保证“阳光”运作,除了在交易办法上加以规范外,责任追究等机制也成为加强产权交易监管的一道道“闸门”。
记者了解到,在追究机制上,各地都有一些有益的探索。如四川省出台了《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与《国有资产损失责任人处理办法》等一起,形成对国有资产损失或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框架。对决策者实行“无期限责任制”,让责任者按照法律追溯程序承担历史责任。如果发现决策重大失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同时追究省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领导责任。”无论决策者升任何种级别,调任到何处,一律进行问责,并按责任大小,对其与业绩考核相关的各类经济收入,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除在经济上进行严厉处罚外,也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外,诸如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等,都被列为应当被追究的情形。
“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使决策责任问责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从而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新的损失。”据国资委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我省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的政策尚在酝酿之中,不日即将实施并应用于产权交易的监管中。追究机制的运行,在加快建设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同时,必将为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提供更多保障。
责任编辑:罗燕